(2023)宁0303民初919号
马林:
本院受理原告马中宏与被告马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被告马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马中宏购车款95000元;驳回原告马中宏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原告马中宏负担1025元,被告马林负担217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林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766号
杨天文、张全智、丁成发、哈兵: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天文、张全智、丁成发、哈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解除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天文签订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被告杨天文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截止2023年1月6日所欠利息14809.05元,共计114809.05元。以后产生的利息按照利率14.325%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被告张全智、丁成发、哈兵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杨天文追偿。案件受理费2599元,由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元,被告杨天文、张全智、丁成发、哈兵负担259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丁成发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1418号
马成:
本院受理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6350.87元,利息2177.74元,罚息867.2元,共计29395.81元(截至2023年2月14日,此后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付清之日);3.本案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等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41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886号
黑付军、马蕊蕊、黑生旺、撒彦梅、马建宁、丁奎秀:
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黑付军、马蕊蕊、黑生旺、撒彦梅、马建宁、丁奎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被告黑付军、马蕊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元、截至2023年3月2日的利息31718.13元,共计101718.13元。2023年3月2日以后产生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月利率16.20‰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黑生旺、撒彦梅、马建宁、丁奎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黑付军、马蕊蕊追偿;三、案件受理费2334元,由被告黑付军、马蕊蕊、黑生旺、撒彦梅、马建宁、丁奎秀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建宁、丁奎秀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张淑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对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作出的(2023)宁0106民初3730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速裁庭203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