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381民初1953号
刘东宁: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青铜峡瑞锦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东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2.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150804元;3.被告返还租赁钢管或折价赔偿161586.5元(顶托286根×10元、钢管9196.3米×15元、扣件3387个×6元、山型卡80个×2元、移动架1套×300元);4.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5.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审判作风监督卡、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6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张炜:
本院受理原告李亮与被告张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81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亮借款122083元;二、驳回原告李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炜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张永娟: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汇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永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汇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电梯费共计22743元;二、被告张永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汇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7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计198元,由被告张永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202民初1874号
丁生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嘴山市九安恒瑞置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丁生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2023)宁0202民初1874号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租赁合同,并判令被告立即返还租赁物;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5068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暖气费8194.32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费2595元;以上合计:15854.32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2023)宁0202民初1842号
杨彦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诉被告杨彦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2023)宁0202民初1842号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彦军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6503.83元、利息217652.45元、费用29075.17元(利息、费用暂算至2023年2月27日),此后利息、费用按中国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暂合计283231.4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2023)宁0202民初244号
刘佳琦:
原告马晓龙与被告刘佳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02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刘佳琦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马晓龙支付租赁费21500元;二、驳回原告马晓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刘佳琦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