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81民初2574号
张文平: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涛、张文平、朱刚、林海、林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林涛向原告支付利息(挂息)282411.47元;2.判令被告林涛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92716.95元,并给付利息506996.14元(暂计至2023年3月8日),合计本息共计1699713.09元。同时要求被告林涛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承担自2023年3月9日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3.判令被告张文平、朱刚、林海对上述诉请1中挂息及诉请2中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林岩、林涛以其抵押给原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宁(2018)灵武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37553号)对被告林涛的以上债务在抵押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对被告林岩、林涛设定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依法处置方式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828号
吴官、王翠兰、吴生其、王翠萍:
本院受理原告吕宗亭与被告吴官、王翠兰、吴生其、王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官、王翠兰、吴生其、王翠萍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吕宗亭偿还借款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吴官、王翠兰、吴生其、王翠萍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崇兴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827号
王翠兰、王翠萍:
本院受理原告吕宗亭与被告王翠兰、王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翠兰、王翠萍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吕宗亭偿还借款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王翠兰、王翠萍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崇兴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马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小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2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马小龙偿还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本金9999.23元,支付利息9917元,共计1991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马小龙以欠款本金9999.23元为基数,利率按照年利率15.4%,向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1月1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由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元,被告马小龙负担3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小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王宝、徐海艳: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宝、徐海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2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宝、徐海艳给付原告垫付款107382.17元,支付至2022年10月8日的利息损失6809元,共计114191.1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二、被告王宝、徐海艳还应以107382.1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支付2022年10月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58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宝、徐海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王军明: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军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2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军明偿还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本金9984.87元,支付利息及滞纳金6111元,共计1609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王军明以欠款本金9984.87元为基数,利率按照年利率15.4%,向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1月1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元,由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4元,被告王军明负担24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军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