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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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荀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2198元(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3年3月6日,并主张至清偿之日止),本息共计4219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888号

高锋、高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中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锋、高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5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锋、高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宁夏中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2927.92元,且被告高锋、高伟应按照年息14.6%的标准继续支付原告宁夏中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款项52927.92元自2022年12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中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高锋、高伟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940号

马小虎: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楠与被告马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5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小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楠借款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马小虎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4080号

李忠荣:

原告宁夏厚生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忠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40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忠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夏厚生记食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9702.7元、物业费17702.7元、违约金6009.21元。案件受理费88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忠荣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886号

杨志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惠梅与被告杨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5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志强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惠梅借款9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3.85%支付原告苏惠梅90000元自2020年12月3日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杨志强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828号

邓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潘雯与被告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5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邓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潘雯借款3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3.65%支付该借款自2023年4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邓飞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798号

于惠校: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彦宁与被告于惠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5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惠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彦宁偿还借款60000元,并以年利率3.7%为标准支付该款项自2022年5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于惠校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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