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民终3058号
宁夏灵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灵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盛分公司、张永宏、沈建斌、李林、宁夏协力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建勤与被上诉人宁夏灵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灵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盛分公司、张永宏、沈建斌、李林、宁夏协力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询问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区民事审判第一庭301法庭公开开庭/询问进行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柳应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与被告柳应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柳应州偿还我行贷款本息1136.69元,其中本金1083.23元,利息及罚息53.46元(利息暂算至2023年3月20日)及至贷款还清日产生的利息;2.判决我行对贷款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81民初1229号
柴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闫青普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81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柴国庆支付原告闫青普价款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柴国庆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杨文:
本院受理上诉人马瑞林、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石嘴山市信实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海山、杨文及原审被告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民终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2021)宁0323民初96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被告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责任;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2021)宁0323民初96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即:一、被告杨文、马瑞林、石嘴山市信实劳务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王海山劳务款项为648630元及利息,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2020年7月3日以后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王海山支付工资款劳务款648630元后,依法享有追偿的权利;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三、被上诉人杨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王海山工程款648630元及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3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四、驳回王海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057元,由被上诉人杨文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171元(上诉人马瑞林预交11057元、上诉人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预交11057元、上诉人石嘴山市信实劳务有限公司预交11057元),由被上诉人杨文负担。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明林:
原告永宁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马明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永宁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7万元,利息121989元(9万元自2009年11月9日算至2023年2月9日90000元×6%÷12×159月=71550元+8万元自2010年1月29日算至2023年2月29日的利息50750元,减去已付的311元),共计291989元,贷款还清之日的利息仍按协议约定计算。案件受理费568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明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