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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4民初588号

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杨学艳与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学艳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72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杨学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学艳不服我院(2023)宁0104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宁0104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退还租金45000元和保证金1787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9285号

刘林:

本院受理的徐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85000元;2.判令被告按照LPR支付2018年5月10日至实际归还之日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独任程序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杨学成:

本院受理原告王清与被告杨学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717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杨学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王清劳务费21400元,并按照年利率3.7%支付21400元自2022年1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39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杨学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交通事故第二巡回法庭2楼212办公室(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二大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史蕾、王振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支行与被执行人史蕾、王振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宁0104执388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拍卖被执行人史蕾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天平街97号观湖壹号46号楼1单元102室房产】。现通知你们于2023年8月10日上午9时30分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9号窗口室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摇号的方式选取上述房产的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未到场方放弃挑选评估机构的权利,由到场方单方抽取评估机构,并于2023年9月11日上午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9号窗口领取上述房产的评估报告。对该评估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异议权。本院将通过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以上日期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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