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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04民初6492号

王辉、李小强: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智德融合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辉、李小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依法判决被告李小强向原告支付13600元的中介费;2.依法判决被告王辉向原告支付900元服务佣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东一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7699号

赵红星:

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志向与被告赵红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7699号民事判决:被告赵红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沈志向货款305000元,并按照年利率3.65%标准支付305000元自2020年1月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58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175元,由被告赵红星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李惠萍:

本院受理原告贺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5930元,并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借款本金自2023年3月17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韩伟:

本院受理原告马建新与被告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建新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元、逾期付款利息9元(按年利率3.65%计算,自2023年2月20日暂计算至2023年4月6日),后续利息持续支付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书记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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