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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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民初191号

田玉贵、何占生、黑学琴、同心县荣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荣丰商贸有限公司、宁夏荣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田玉贵、何占生、黑学琴、同心县荣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荣丰商贸有限公司、宁夏荣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区40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宁01执异310号

张鸣忠: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南方宝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珠海华运石油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孙培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申请追加张鸣忠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2023)宁01执异310号执行异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听证传票、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洁司法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区208法庭(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639号)召开听证会,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侯连伟:

本院受理原告李团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338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一封信、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告知书、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养老诈骗线索举报的一封信、(2023)宁0121民初1960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张景寅:

本院受理(2023)宁0381民初1847号原告青铜峡市永杰工程机械修理部与被告张景寅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维修费2600元及利息450元(以2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9日至2023年5月22日按年利率6%计算为450元,其他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以上合计30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3)宁0381执异28号

宁夏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波(身份证号:640121198002200835)、王辉(身份证号:64012119781013822X):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建魁与被执行人宁夏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建魁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被申请人王波、王宝琴、王辉、王子伊、王占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变更执行人申请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执行人马建魁的申请事项为:请求追加王波、王宝琴、王辉、王子伊、王占忠为(2017)宁0381执1360号被执行人并履行(2016)宁0381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债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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