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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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04民初8101号

张怀磊:

本院受理的宁夏玮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张怀磊、张耀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张怀磊支付原告车辆租赁费168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40元;2.被告张耀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我院东四楼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4957号

贾孟婷:

本院受理原告郑春凤与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4957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贾成虎于2022年6月17日出具的《遗嘱》有效;二、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55-1-202室房屋由原告郑春凤继承。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少年家事审判庭(6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7114号

马珲婧:

本院受理的王维诉马珲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我院东四楼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8151号

陈少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东城区支行与被告陈少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自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到期;2.请求判令被告陈少锋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归还借款本息232782.95元(截止2023年1月4日,本金226328.34元,利息及罚息6454.61元,此后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付清之日);3.请求判令对被告陈少锋提供的抵押物进行处置并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8915号

李秀花: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塔支行与被告李秀花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754219.39元(截止2023年1月27日,拖欠本金1元,利息、罚息及复利754218.39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3年1月28日起至贷款实际结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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