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西夏区科凡全屋大家居体验馆店:
本院受理原告李森林与被告银川市西夏区科凡全屋大家居体验馆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银川市西夏区科凡全屋大家居体验馆店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5民初2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银川市西夏区科凡全屋大家居体验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李森林劳务费1047元、利息6.81元。共计1053.81元,并以104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3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李森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实收25元),由银川市西夏区科凡全屋大家居体验馆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送达宣判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刘刚:
本院受理原告马小燕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一份。判决如下:被告刘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小燕货款397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刚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远法庭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马成、田梅:
本院受理原告李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原县人民法院海城镇法庭(院机关)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原县人民法院
周福:
本院受理原告马献福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房屋商铺租赁合同》;2.判决被告将育才巷40号商铺恢复至毛坯状态并向原告返还;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30487元;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暖气费9056.52元(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按6元/㎡/月,面积为274.44㎡,暖气费为9056.52元);(前两项共计39543.52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原县人民法院海城镇法庭(院机关)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原县人民法院
银川忠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平诉被告银川忠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贵院确认位于银川市西夏区同心北街浙江商场综合楼E0601号(现登记为综合楼3单元6楼01户)、E0622号(现登记为综合楼3单元6楼22户)房屋归原告所有;2.请求判令被告银川忠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办理位于银川市西夏区同心北街浙江商场综合楼E0601号(现登记为综合楼3单元6楼01户)、E0622号(现登记为综合楼3单元6楼22户)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中当事人须知、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即2023年9月25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