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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继河:

本院受理原告于文智与被告闫继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24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闫继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于文智偿还借款10万元及违约金2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闫继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泾源县人民法院

沈春华:

宁夏隆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达送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3150元;2.判令被告按照每月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至实际缴清全部物业费止,即1320.2元,合计4452.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永宁县人民法院

詹昀霖、蒋秀玲、孙艳娟: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学祥、詹昀霖、詹丰财、蒋秀玲、孙艳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冯学祥、詹昀霖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8495.81元,本息共计108495.81元(利息计算自2021年9月27日至2022年7月7日),2022年7月7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詹丰财、蒋秀玲、孙艳娟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马志艳:

本院受理原告邵菊萍与被告马志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房屋租金合计16800元(合同约定期限的房屋金及逾期三个月房屋租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权利义务告知、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指南、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龙海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被告宁夏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龙海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61号“信通大厦”19至27层综合办公楼不动产的所有人为原告;2.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304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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