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学军与被执行人宁夏恒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宁夏恒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被执行人宁夏恒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亲水嘉苑6号楼1单元901室、6号楼1单元1301室、6号楼1单元1402室、6号楼1单元1502室、6号楼2单元1101室、6号楼2单元1402室、6号楼2单元1501室、6号楼3单元1002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宁夏恒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亲水嘉苑6号楼1单元901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9月11日10时至2023年9月14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均为:355000元,保证金:60000元,增价幅度:3000元(以及其整倍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亲水嘉苑6号楼1单元1301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9月11日10时至2023年9月14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365000元,保证金:60000元,增价幅度:3000元(以及其整倍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亲水嘉苑6号楼1单元1402室、6号楼2单元1402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9月11日10时至2023年9月14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均为:380000元,保证金:60000元,增价幅度:3000元(以及其整倍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亲水嘉苑6号楼1单元1502室、6号楼2单元1501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9月11日10时至2023年9月14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均为:381000元,保证金:60000元,增价幅度:3000元(以及其整倍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亲水嘉苑6号楼2单元1101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9月11日10时至2023年9月14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均为:375000元,保证金:60000元,增价幅度:3000元(以及其整倍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亲水嘉苑6号楼3单元1002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9月11日10时至2023年9月14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均为:370000元,保证金:60000元,增价幅度:3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盛世开元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3803872。如第一次拍卖流拍,需要继续降价拍卖的,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3年9月6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李学军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孙万鹏(曾用名:孙同同):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阅海支行与被告孙万鹏(曾用名:孙同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樊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阅海支行与被告樊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蔡富: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阅海支行与被告蔡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刘志天(曾用名:刘小成):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天(曾用名:刘小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