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81民初2494号
海小明:
本院受理贺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砂石材料费17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宁东法庭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2804号
高飞:
本院受理杨丽娟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95000元,利息22800元,合计117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宁东法庭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205民初1202号
周新军:
本院受理李洪海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05民初12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2023)宁0205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静安三区13号楼2单元202号住房归原告李洪海所有,被告周新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李洪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二、被告周新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李洪海垫付的银行本息26450.3元。案件受理费46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62元,由被告周新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裁定书及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胡建明、宁夏洪盟天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金凤区瑞丰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宁夏洪盟天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建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银川市金凤区瑞丰建筑器材租赁站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银川市金凤区瑞丰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宁夏洪盟天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建明之间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并判令宁夏洪盟天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建明支付银川市金凤区瑞丰建筑器材租赁站租赁费264535.3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79360.61元,合计343895.96元;2.判令宁夏洪盟天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照钢管0.011元/米/天,扣件0.009元/个/天,轮扣0.02元/米/天,顶丝0.02元/根/天,套管0.015元/根/天的租金标准支付自2022年11月26日起至2023年4月19日租金为25268.36元,后续租金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至宁夏洪盟天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或赔偿不能返还租赁物价款时止的租金;3.判令宁夏洪盟天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银川市金凤区瑞丰建筑器材租赁站返还钢管5231.9米,扣件11348个,轮扣476.1米,顶丝309根,套管6根,如不能返还按照不能返还时候建筑设备市场价值向银川市金凤区瑞丰建筑器材租赁站赔偿损失,价值为135022.2元;上述共计504186.52元;4.胡建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案件诉讼费用由宁夏洪盟天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建明承担。因多方查证无法联系到你们且无法确定你们的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05民初2864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中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独任制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执异179号
宁夏九尺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璐与被执行人宁夏九尺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王俭、杨应彪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3)宁01执异179号,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宁夏九尺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俭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3)宁01执异179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