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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381民初777号

赵娜、汪斌:

本院受理原告杜秀菊与被告赵娜、张建成、张高明、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作出(2023)宁0381民初777号民事判决后,被告张建成、张高明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殷倩茹:

本院受理周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宁0121民初2929号,现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0000元,支付利息67200元(截至2023年5月30日),共计347200元,并以28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支付自2023年5月31日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一封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马兵:

本院受理原告邵国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95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侯静: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21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侯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借款本金75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5990.87元(计算至2022年11月28日),本息共计13490.87元。2022年11月29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还清止。案件受理费137元、公告费480元,共计617元,由侯静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中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1244号

左孝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林与被告左孝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盐池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汤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剩余未付租金82022.3元,违约金自2019年3月22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每日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二收取;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已不在原址居住,现住址不详、无法联系,本院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173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天(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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