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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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章桦:

本院受理原告苏金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7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58829元,以上合计205829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罗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1204号

呼建勋: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之间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提前到期;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清偿贷款余额287500.05元、拖欠利息6490.8元、拖欠罚息154.21元,合计294145.06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02月15日,主张至实际清偿之日);3.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贺兰县德胜西路北侧亘元·财富汇二期2号住宅楼1502室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1时30分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1205号

陈占元、周瑞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之间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提前到期;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清偿贷款余额637345.36元、拖欠利息8980.2元、拖欠罚息102.46元,合计646428.02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02月15日,主张至实际清偿之日);3.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清湖苑28-2-301室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1时20分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7039号

冯鲜花:

本院受理原告苏建军与被告宁夏互成置业有限公司、银帝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史月霞、路金钰、路金哲、冯鲜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银帝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22页中关于“产权车位的所有权归属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业主向开发商购买了产权车位并办理了过户,则应当属于该业主所有。尚未出售给业主的产权车位,则属于开发商所有。产权车位需要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并取得产权证书,以明确业主实际取得所有权。按照通常做法,初始登记时,整个项目的权属证明是整体办理至建设单位名下及建设单位因投资建设这一事实行为而享有这部分车位的所有权。现案涉紫金新都1号楼产权初始登记在银帝公司名下,地下车库并未办理产权登记。虽然银帝公司已将地下车库交付互成公司并由互成公司委托的物业公司管理,但互成公司并未实际取得所有权。”这部分判决理由,依法予以纠正变更。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15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丁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原、被告之间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提前到期;2.被告清偿贷款余额935536.72元、拖欠利息18846.58元、拖欠罚息308.23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2月9日,主张至实际清偿之日);3.原告对抵押物即被告名下位于贺兰县德胜商住区德胜东路以东新思维红河谷H1号楼2单元502室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姚瑶: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原、被告之间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提前到期;2.被告清偿贷款余额387646.45元、拖欠利息8737.53元、拖欠罚息184.5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2月8日,主张至实际清偿之日);3.原告对抵押物即被告名下位于贺兰县光明西路以南宝庆国际花园10-1-602室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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