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0274号
陈国丽:
本院受理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陈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费26170.44元、违约金5495.79元,共计31666.23元;2.对被告的后续违约金将继续主张;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1052号
宁夏嘉翰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洋与被告宁夏嘉翰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退还尚未装修费用31049.90元、支付违约金8624元(按照日千分之一自2023年1月17日暂计算至2023年5月25日)并支付违约金至实际退还之日;2.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2112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鉴定申请书、勘验现场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于当日选取鉴定机构,在选取鉴定机构后第15日进行现场勘验,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936号
周向东:
本院受理原告王伟义与被告周向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委托款45000元以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占有期间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于本院西二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段治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杜军利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777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原告杜军利与被告段治利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于2023年7月5日解除;二、被告段治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杜军利退还首付款56000元;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1200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黎修才: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吴忠与被执行人黎修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宁0104执332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拍卖被执行人黎修才、许晓萍共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吉泰·幸福世家8号楼2单元602室(产权证号:2013039207)】。现通知你们于2023年9月14日上午9时30到本院504室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摇号的方式选取上述房产的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未到场方放弃挑选评估机构的权利,由到场方单方抽取评估机构,并于2023年10月16日到本院执行接待大厅9号窗口领取上述房产的评估报告。对该评估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异议权。本院将通过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具体时间以网络拍卖通知为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以上日期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工作日第一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