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与被告梁波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5999.19元、利息7482.64元、费用2801.46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3年2月1日,此后利息及费用等按宁夏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合计36283.29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现住址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宁0122民初4118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盛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与被告盛峰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30357.12元、利息4436.1元、费用5572.39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3年2月22日,此后利息及费用等按宁夏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合计40365.61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现住址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宁0122民初4119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霍福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霍福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被执行人霍福鹏名下车牌号为宁A35T60号车辆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霍福鹏名下车牌号为宁A35T60号车辆,首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10 时至2023年9月18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9000元,保证金:1350元,增价幅度:12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辰易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8656139,监督电话:0951-3803872。如第一次拍卖流拍,需要继续降价拍卖的,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3年9月10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红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红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被执行人周红茹名下车牌号为宁A92G72号车辆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周红茹名下车牌号为宁A92G72号车辆,首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10 时至2023年9月18日10时(延时的除外)。车牌号为宁A92G72号车辆,第一次拍卖起拍价:16000元,保证金:3200元,增价幅度:3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辰易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8656139,监督电话:0951-3803872。如第一次拍卖流拍,需要继续降价拍卖的,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3年9月10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丁学明:
原告杨晓峰与被告丁学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3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丁学明支付原告杨晓峰货款552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780元,由被告丁学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立岗人民法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贺兰县人民法院立岗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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