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立庆: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立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5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田立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000元、利息904.02元、罚息2081.61元,共计41985.63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具体金额按照《个人借款合同》计算,以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表为准);二、 驳回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公告费300元,由田立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2019)宁0104执6970号
陈城、陈诺: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纪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城、陈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由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3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陈城名下位于银川市西夏区叠翠园3号楼1号【产权证号:2011014474】营业房。因你们拒不到庭,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并通知你们于2023年10月8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选取评估机构,逾期未到场,视为放弃摇号确定评估机构的权利。并于2023年11月8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领取评估报告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评估报告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对评估报告书无异议。本院将择期在淘宝网或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对于拍卖相关事宜可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关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渔港壹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杰: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兴庆区百星红水产经销部与被告宁夏渔港壹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银川市兴庆区百星红水产经销部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4783.39元(以70000元为基数,按LPR标准计算从2021年6月18日起暂至2023年4月17日止),并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书记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乔发志:
本院受理原告高波与被告乔发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乔发志偿还原告高波借款本金96000元,利息18200元,本息共计114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案件受理费2584元,公告费440元,共计3024元,由被告乔发志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盐池县人民法院高沙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