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21民初3579号
宁夏天亿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彦与被告宁夏天亿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宁夏天亿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刘彦工资9612元;二、驳回原告刘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宁夏天亿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马云仓、李晓琴、马云强、马秀花: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云仓、李晓琴、马云强、马秀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马云仓、李晓琴偿还原告截至2023年4月15日的借款本金48000元,借款利息3960.51元(暂计算至2023年4月15日),此后利息按照银行还款系统计算至实际还款日。2.被告马云强、马秀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立案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永宁县人民法院闽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张万永:
本院受理原告李潞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2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万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潞支付货款38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万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杨和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永宁县人民法院
杨萍:
本院受理原告张爱云与被告丁生全及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为垫付的银行贷款及案件受理费183927.76元,利息11675元(自2021年9月6日起至2022年5月5日,共241天,年利率9.6135%),本息合计195602.76元,利息继续主张至借款付清为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喊叫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中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