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萍:
本院受理原告周彦国与被告丁生全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9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喊叫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中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1民初2473号
刘文祥: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公司与被告刘文祥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令:被告刘文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公司已支付甘D66588号车辆的损失费用9940.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按照原告缴费票据确定,均由被告刘文祥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1民初3616号
徐林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科与被告徐林军民间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徐林军支付原告欠款11600元,利息5535元(按同期利率3.85%),共计1713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院
刘文龙:
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龙、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3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文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8900元,支付截至2023年6月8日的利息、罚息164317.07元,共计443217.07元;并支付自2023年6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及方式计算);二、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文龙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贺兰县居安东路南侧东方嘉苑26号楼28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2015688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48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刘文龙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