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22民初4345号
谢门: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凤祥与被告谢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141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23)宁0122民初4345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岗人民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立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自春与被执行人汪智宏、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汪智宏、李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被执行人李莉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清馨苑17号楼3单元202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李莉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清馨苑17号楼3单元202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10月11日10时至2023年10月14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均为:680000元,保证金:100000元,增价幅度:5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盛世开元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3803872。如第一次拍卖流拍,需要继续降价拍卖的,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3年10月6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范自春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1)宁0122执2530号
白银:
本院执行的(2021)宁0122民特154号民事裁定书,即申请执行人李春燕与被执行人白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白银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春燕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白银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银河西路居安苑西区3号楼1单元601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宁0122执253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1)宁0122执2530号通知书,通知你于2023年9月28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抽签确定评估机构;于2023年10月12日上午10时到评估拍卖标的物现场确认、勘验标的物;于2023年11月12日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以上通知时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1796号
乌海市众合吊装有限责任公司、秦小春:
本院受理原告马万里诉被告乌海市众合吊装有限责任公司、秦小春、苏小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3800元,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4元,共计382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79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