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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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宁夏广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建博、黄登芳、宁夏名典尚品工贸有限公司、宋学权、刘居明、宋学华、王蓉、朱成英: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宁夏广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建博、黄登芳、宁夏名典尚品工贸有限公司、宋学权、刘居明、宋学华、王蓉、朱成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宁0104执535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拍卖被执行人王蓉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北安巷西侧青峰园2号楼1单元601室房产】。现通知你们于2023年9月28日上午9时30分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9号窗口室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摇号的方式选取上述房产的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未到场方放弃挑选评估机构的权利,由到场方单方抽取评估机构,并于2023年10月28日上午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9号窗口领取上述房产的评估报告。对该评估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异议权。本院将通过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以上日期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志章:

本院受理贾玉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共计16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新营法庭(西吉县新营乡街道)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西吉县人民法院

马葡萄、丁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东方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葡萄、丁小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422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葡萄、丁小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宁夏东方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3.8%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葡萄、丁小龙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速裁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吉县人民法院

(2023)宁0202民初2530号

石嘴山市鑫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与被告石嘴山市鑫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海涛、金秀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与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金秀娟、石嘴山市鑫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并判令被告金秀娟、杨海涛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34508.26元、利息20954.87元、罚息4690.78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6月13日),以上暂计260153.91元,以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连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以银行系统显示为准);2.判令被告金秀娟、杨海涛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4000元;3.判令被告石嘴山市鑫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石嘴山市鑫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设的保证金专用账户(账号:106005617222)中的保证金264153.01元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原告对被告金秀娟、杨海涛提供的坐落于大武口区贺兰山北路东富锦嘉园5幢1单元901号房屋的变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向本院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非工作日自动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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