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金海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芦金海、李斌、岳国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仲昌与被执行人宁夏金海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梁仲昌向本院提出书面被申请人申请,已审查终结。因你们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06执异176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814室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沈彦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淑彦、保生明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25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8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21民初3713号
杨世杰、苏菊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与被告杨世杰、苏菊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杨世杰、苏菊花偿还我行贷款本息94932元。其中:本金90488.15元,利息4443.85元(利息暂算至2023年6月20日)及2023年6月21日至贷款还清日产生的利息;2.判决我行对贷款抵押物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王佳琦: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杰与被上诉人刘玉河、原审被告王佳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民终1585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西区(305办公室)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宁01民初276号
宁夏达盛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宁夏天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宁夏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骏骑、张小宁: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拥军诉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经多方查证无法联系到你们,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洁司法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整(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区404法庭合并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