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警官职业学院 王萍丽
现代社会行政争议不可避免,但行政相对人选择行政复议或诉讼,不仅期望法律裁判,更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维护自身权益。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宗旨在于,不断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紧紧依靠党委的支持和政府的配合,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对群众的实质诉求作出积极回应,真正将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变成有效化解矛盾的过程。通过沟通协商,实质性解决行政纠纷,能够使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增进理解、信任,“官”“民”关系更为和谐。
据不完全统计,2021年宁夏受理各类行政案件5232件,2022年受理各类行政案件4562件。人案比居高不下,2021年为3.89,高于全国平均值1.62,排名第三;2022年为2.31,高于全国平均值0.34,排名第六。因此,宁夏地区的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显得十分必要。
从行政争议化解的实践来看,预防是根本,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是主渠道,行政诉讼要真正将审判活动变成有效化解矛盾的过程,在行政审判中促成当事人沟通协商、实质性解决行政纠纷。本文就我区行政争议发生后,协调化解的路径进行简要探讨。
引导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授权,从内部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行为进行监督,通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实现解决行政争议目的。
行政复议机关发挥行政争议化解主渠道功能。一级政府以“一个窗口”对外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试行行政复议集中管辖,有利于提升行政复议机构的相对独立性。按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开展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试行集中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案件集中、人员集中,方便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专职从事复议工作,每年办理大量各类行政复议案件,有助于快速提升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也便于将多数行政争议引入行政复议,通过复议机关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协调和解等方式实质化解行政争议,逐步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增强公众选择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自觉性。
在化解行政争议方面,行政复议比行政诉讼具有更多的优越性。行政复议制度不受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规则的制约,基于层级监督关系,上级行政机关有权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既包括合法性审查也包括合理性审查,同时对所有行政行为均具有变更职权。因此,将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具有充分的理论基础。
探索建立行政争议预防机制
强化政府和法院良性互动。我区法院连续十五年出台行政审判白皮书,指出行政机关执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设法治政府提出意见建议。2022年以来,定期召开府院联席会议。针对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突出性问题及执法的热点、难点提出意见建议,促进行政机关规范执法,引导和支持行政机关自我纠错,降低成诉率,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并建立起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以司法建议作为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切入点和有效方法。对于个案审理中发现的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对于政府决策和行政管理活动中出现的共性问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言献策,为行政决策和改进工作提供参考。2022年行政审判条线共发出司法建议43份,得到行政机关反馈并明确落实措施的41份。
以案普法培训授课,提升行政机关执法水平。例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派员为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举办法治政府建设课堂授课,共有900余名区直机关工作人员和各市、县(区)相关负责人参加了学习;派员到泾源县党校为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举办的全区法治政府建设人才培养培训班授课。此外,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庭审观摩,与行政机关座谈沟通前沿疑难法律适用问题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从整体上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法治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在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
建立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
我区从2022年开始建立并推动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实质化运行,全区28家中、基层法院均已联合当地政府建立了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实现了市、县(区)全覆盖和实质化运行,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和诉源治理。2023年上半年,全区法院共委派至该中心行政争议案件335件,化解64件,比去年同期上升了2.73个百分点。
设立诉源治理工作室。聚焦行政争议多发领域,在涉诉集中的行业设立诉源治理工作室,推动建立行政机关自查自纠、法官指导协调化解的行业诉前解纷模式,把行政争议解纷关口前移,降低案件成诉率。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对涉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审批服务三类纠纷实行诉前化解前置,通过委派方式,先交由行政机关在行业内协调化解。自实施以来,化解成功率稳定在15%左右。
落实“分调裁审”机制,对依法应当或可以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争议,告知或指引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选择行政裁决解决。
行政争议诉讼阶段的协调化解
规范行政案件受理工作。行政审判中适度参与立案程序,强化立案阶段对起诉条件、诉讼请求的释明引导,准确把握行政案件的起诉条件,避免程序空转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救济。审判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行政案件并没有进入实体审理,而是因为不符合起诉条件而被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如果把好立案关,肯定会从源头上减少行政案件的数量。
遏制滥诉。司法实践中,个别当事人不当行使诉权甚至滥用诉权屡有发生。对于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明显没有诉讼利益以及以滋扰行政机关为目的,反复提起大量行政诉讼的行为,应依法给予规制,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持续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保持高出庭应诉率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一把手”出庭和负责人“出庭、出声、出解决方案”,防止程序空转,实质化解争议。2022年,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95.26%,同比上升21.06%。在1205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中,“一把手”出庭137件。
树立正确的行政审判理念,不以结案量、结案率和审理周期,来考量行政审判的质效。“公正与效率”在行政审判领域应该有特别的理解与解读。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才是最终目的。基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划分,法院只能依法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法院的判决无法实质解决背后的行政争议。这也是我区“人案比”畸高,诉讼过程漫长,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待无法满足的根本原因。从实效来看,2023年上半年,全区法院行政案件的调撤率为17.83%,比去年同期提高了13.11%,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初见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