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6执4700号
宁夏豪格实业有限公司、哈里新: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康兴勇与被执行人宁夏豪格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康兴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事项:“申请追加宁夏豪格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哈里新、马小春为本案被执行人”现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26日14:30在执行听证室307召开听证会(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刘璞、赵莉: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惠与被执行人刘璞、赵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6民初170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璞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阅海万家三期G2区25号楼住宅楼2单元1301室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现依法公告通知你于2023年10月7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行局305室抽签选取评估机构,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选择的权利;于2023年11月7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行局305室领取评估报告书,如对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自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则视为无异议;于2023年11月27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行局305室领取拍卖执行裁定书,逾期不到则视为送达。本院将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网络公开拍卖,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等拍卖事项均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81执异25号
周光宁、周立:
本院受理异议人(申请人)宁夏盛泰龙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华泰塑料管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案外人)周光宁、宁夏达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秦琰、周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81执异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被申请人周光宁为(2018)宁0381执128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额350万元的范围内对(2017)宁0381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确定宁夏华泰塑料管业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二、 追加被申请人周立为(2018)宁0381执128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额400万元的范围内对(2017)宁0381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确定宁夏华泰塑料管业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申请人宁夏盛泰龙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公告费600元,由被申请人周光宁、周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1155号
胡玉仁、袁自荣: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玉成、郭彦梅、胡玉仁、袁自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胡玉仁、袁自荣偿还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5390.11元,本息共计115930.11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9月27日,之后利息随本金清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还清;二、被告胡玉仁、袁自荣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胡玉仁、袁自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玉仁、袁自荣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8元,公告费660元,共计3268元,由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0元,被告胡玉成、郭彦梅、胡玉仁、袁自荣负担3048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大水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