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明健:

本院受理原告冯金银与被告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28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明健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冯金银借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冯金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明健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闽宁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民初738号

宁夏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田吉海诉被告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宁01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区410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远方:

本院受理原告马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远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马浩借款1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480元,共计3380元,由被告王远方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521民初2164号

陆自成:

本院受理原告任彦峰与被告陆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陆自成返还借款本金350000元,支付利息182069.45元(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承担2018年1月14日至2023年4月3日的利息156666.67元;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承担2018年3月5日至2023年4月3日的利息25402.78元),共计532069.45元,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实际付清之日;2.案件受理费由陆自成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鸣沙法庭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521民初2156号

谢生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新良与被告谢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谢生龙向王新良归还欠款36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谢生龙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鸣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宁县人民法院

--> 2023-09-06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88414.html 1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