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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521民初2157号

吴国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天龙与被告吴国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吴国军支付王天龙安装不锈钢门窗尾款13100元、利息6288元(13100元×2%×24个月,自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止),共计19388元;2.案件受理费由吴国军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鸣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宁县人民法院

何万兵: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中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万兵、李鹏泉、万明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令:一、被告何万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宁夏中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49000元,按年利率7.4%支付截至2023年2月8日的利息2463元,合计51463元,并按年利率7.4%承担2023年2月9日至2023年5月31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1.1%承担2023年6月1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二、被告李鹏泉、万明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李鹏泉、万明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万兵予以追偿;四、案件受理费1087元、公告费480元,共计1567元,由被告何万兵、李鹏泉、万明峰连带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21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鸣沙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刘海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元,利息3613.66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2月21日),本息合计7613.66元,以后贷款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3712号

王新生:

本院受理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SZS&ZYED-2021121700001169号《个人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元、利息2571.94元、罚息82.63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22年8月3日),共计20654.57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8000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支付2022年8月3日至款项结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产生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鉴定费、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3896号

王立国: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与宁夏恒辉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王生、王立国、石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宁夏恒辉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6万元、利息10645.83元(包括利息、罚息、复利等,截至2023年7月18日),以上本息合计270645.83元,并请求判令被告宁夏恒辉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7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等);2.判令被告王生、王立国对上述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石玉梅在其与王生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4.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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