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81民初2591号
申志平:
本院受理宁夏金霖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2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申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宁夏金霖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000元及利息654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申志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灵武市人民法院
闫秀珍: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区支行与被告闫秀珍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项共计30735.47元,其中本金9980.21元、利息4426.19元、费用16329.07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2年6月28日,此后利息及费用等按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多方查找无法联系到你且无法确定你的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5民初3583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中当事人须知、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独任制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10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闫勇国:
原告肖媛媛与被告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六分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闫勇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5民初10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5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一、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六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肖媛媛偿还借款406899.93元,并以406899.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支付自2023年3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二、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六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第一项付款责任时,由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付款责任;三、驳回肖媛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50元、公告费300元,由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六分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32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闫勇国:
本院受理原告孙毅与被告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六分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闫勇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5民初10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5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一、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六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孙毅偿还借款500000元,并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支付自2023年3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二、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六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第一项付款责任时,由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付款责任;三、驳回孙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45元、公告费300元,由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六分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32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