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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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4民初396号

冯鲜花、路金钰:

原告宁夏互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泽付及第三人冯鲜花、史月霞、路金哲、路金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3)宁0104民初396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原告宁夏互成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宁夏互成置业有限公司因不服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一、撤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宁0104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一、二审的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因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2023)宁0104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1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9542号

陈善军:

原告张淑霞与被告陈善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95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陈善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淑霞偿还借款20万元;二、驳回原告张淑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17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张淑霞负担2072元,被告陈善军负担414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370号

马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兰苏福与被告延安市名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马小军确定劳动关系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590号

龚瑞:

本院受理原告蒙少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赔偿经济损失31825.6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宋鸣: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安百客食品经营部诉被告宋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75809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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