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金彩娟诉被告你、宗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田小龙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2.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清偿时止;3.判令被告宗国红对田小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由被告田小龙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原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原县人民法院
任学兵、徐婷:
本院受理原告丁保国与被告任学兵、徐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任学兵、徐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丁保国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7200元(计算至2022年10月1日),共计22200元,2022年10月2日起的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支付至借款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355元、公告费480元,共计835元,由被告任学兵、徐婷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9606号
刘富银: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飞秀与被告刘富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960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刘富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高飞秀借款本金193000元,支付利息48623元,并按照年利率3.65%标准支付借款本金193000元自2023年3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高飞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48元,由原告高飞秀负担1311元,被告刘富银负担463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刘富银负担。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邵海生: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樊占东与被执行人邵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宁0104执37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拍卖被执行人邵海生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长兴花园A区19号楼1单元502室】。现通知你于2023年10月8日上午9时30分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9号窗口室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摇号的方式选取上述房产的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未到场方放弃挑选评估机构的权利,由到场方单方抽取评估机构,并于2023年11月8日上午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9号窗口领取上述房产的评估报告。对该评估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异议权。本院将通过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