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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4执异243号

马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格拉普尔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星亚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夏格拉普尔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申请追加马芳为被执行人,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执异2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马芳为(2016)宁0104执1808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并对宁夏星亚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履行(2015)兴民商初字第11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执异243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202办公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执5067号

王利、韩斐:

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利、韩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7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们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韩斐名下位于永宁县望远北方国际建材物流城TNSY2号楼29号房房屋。申请执行人申请处置上述房产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财产处置相关规定,本院要求双方五日内协商议价并书面提交议价结论,五日未提交视为无法达成议价。因上述房产所在辖区内税务机关暂无法出具税务基准价,相关部门也无法出具相关指导价格。同时,所设房产及其附属设施需要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除双方一致同意网络询价外(限五日内双方提交书面申请书,未提交视为不同意。)本院将依法通过委托评估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为了提升财产处置效率,如协商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均无法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本院责令双方于2023年10月10日下午14:30分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选取评估机构,逾期未到场视为放弃选取评估机构权利。于2023年11月10日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领取评估报告、拍卖裁定书(如评估报告另行时间送达,以通知为准)。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需在领取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未提出或者逾期提出,视为无异议。如评估报告提前送达,以送达之日起算5日。本院将择期通过网络平台予以公开拍卖,如上述当事人未在评估报告出具之前指定网络平台,本院将指定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予以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根据确定的财产处置参考价下浮30%内确定起拍价,如第一次流拍,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物抵债,本院将在第一次流拍价值基础上下浮20%以内确定起拍价,如第二次流拍,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物抵债,本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按照第二次流拍价格变卖一次,变卖期结束后执行债权人仍不申请以物抵债,本院之后将不予处置,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承担。在财产处置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若未按期到庭,或者拒绝、逾期垫付财产处置期间产生的费用,视为放弃财产处置,本院将终止处置程序;被执行人、产权人若未按期到庭,或者拒绝配合财产处置程序,视为放弃相关选择或者救济权利。相关拍卖具体事宜以网络拍卖公告为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执异230号

罗忠诚、罗忠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银川市新闻传媒中心与被执行人银川天合盛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银川市新闻传媒中心提出申请,申请追加罗忠诚、罗忠财为被执行人,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执异2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罗忠财为(2023)宁0104执2100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并对银川天合盛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不能履行(2022)宁0104民初128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追加罗忠诚为(2023)宁0104执2100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并在未依法出资的500000元范围内对银川天合盛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不能履行(2022)宁0104民初128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执异23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202办公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005号

袁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众联启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袁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1000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袁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众联启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0000元,违约金8000元;二、驳回原告宁夏众联启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3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303元,由被告袁龙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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