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栓国:
本院受理原告代永和诉被告宋栓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537.80元(以20000元为本金,按同期LPR一年期利率标准自2021年5月12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5月23日),以后利息连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1703号
王红炜:
原告宁夏芮鑫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照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红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285427.8元,并从原告起诉之日按年利率3.7%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欠款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886号
火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火磊信用卡纠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33944.53元、利息8017.8元、费用3021.78元(含违约金),暂合计44984.11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4月19日,此后利息及违约金按黄河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我院东四楼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蓉: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公路管理中心银川分中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审判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高峰、张娟:
本院受理原告陈晓瑞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查无下落。原告诉讼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高峰一次性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张娟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