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美仙: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支行与被告张美仙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支行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3999.72元、利息18124.71元、费用60461.77元,共计112586.2元(利息和费用暂计至2018年6月15日,此后利息及费用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书记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兰茂元: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支行与被告兰茂元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支行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2135.66元、利息8565.48元、费用40740.41元,共计81441.55元(利息和费用暂计至2016年12月15日,此后利息及费用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书记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9517号
戚永光: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奇凡与被告戚永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并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自2013年4月26日至2015年4月25日止的利息6431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223114元(自2015年4月26日暂计算至2023年5月1日,其中2015年4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违约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5月1日违约金按照起诉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并按起诉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违约金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银川市西夏区朔方小区11号楼1单元202室(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西夏区字第2011015375号)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3346号
宁夏绿净源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天煜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欢、宁夏绿净源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刘欢、宁夏绿净源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货款78809.60元、利息损失11033.45元及诉讼费2712元,以上共计92555.0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740号
朱俊梅、张建伟:
原告宁夏宸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们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朱俊梅退还赛答红酒6箱(每箱900元),现金36440元,戴尔笔记本一台;2.被告朱俊梅根据本金36440元逾期利息按照2021年5月标准,支付2021年5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3.被告朱俊梅、张建伟退还原告40000元;4.被告朱俊梅、张建伟根据本金40000元逾期利息按照2021年6月标准,支付2021年6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期间利息;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