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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303执135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珂与被执行人马闯、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寺堡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闯、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寺堡支行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及执行通知书履行注销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文化东街马闯商业楼102号房屋抵押权登记、提供不动产登记证书原件(产权证号:H0012687)及他项权证原件[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宁(2019)红寺堡区不动产证明第D0001792号)]的义务。现依法声明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文化东街马闯商业楼102号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产权证号:H0012687)及他项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宁(2019)红寺堡区不动产证明第D0001792号)] 废止。如对上述公布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等有异议者,可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异议申请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期限届满本公告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卜才山:

本院受理原告谢文清与被告卜才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民间借贷50000元,逾期支付利息10000元(以借条还款日为准2017年10月13日至2023年)。期间被告共还款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计51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王星智、马泽钰、崔利梅、李云波、王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星智、马泽钰、崔利梅、李云波、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焦煜轩、李宗乐: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名豪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焦煜轩、李宗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马成希:

本院受理的原告鸿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成希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王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马彩霞诉你、马存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21民初2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春梅、马存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马彩霞偿还借款 4000元;二、驳回原告马彩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春梅、马存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陶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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