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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04民初9793号

桑凤岐:

原告武菊梅与被告桑凤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3)宁0104民初9793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桑凤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武菊梅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桑凤岐负担。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3)宁0104民初979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培旭:

本院受理原告武劲松与被告何龙及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2.被告向原告返还车辆价款328500元、车辆维修保养费用28000元,并以35650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4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3.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追回车辆产生的交通费3020元、误工费3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773号

宁夏凡一商贸有限公司、包文海、周静、黄建国、陈文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徐工鲲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凡一商贸有限公司、包文海、周静、黄建国、陈文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宁夏凡一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车款309000元、违约金30000元;2.被告包文海、周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对被告黄建国、陈文娟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南桥小区1号楼4单元501室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叶海兵、曹华: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海兵、曹华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兴执字第398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拍卖被执行人叶海兵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银河家园三区10号楼A单元701室(产权证号:兴庆区字第2013004213号)】。现通知你们于2023年10月17日上午9时30分到本院504室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摇号的方式选取上述房产的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未到场方放弃挑选评估机构的权利,由到场方单方抽取评估机构,并于2023年11月17日到本院执行接待大厅9号窗口领取上述房产的评估报告。对该评估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异议权。本院将通过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具体时间以网络拍卖通知为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以上日期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工作日第一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陈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牛倩玉诉被告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2023)宁0202民初2814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马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田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世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44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海原县人民法院海城法庭(海城法庭搬迁新址:海原县老城区西湖二期北区108号)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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