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治宝:
本院受理原告杨树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原县人民法院西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原县人民法院
朱守勇:
本院受理原告刘建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河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柳应州: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与被告柳应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结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书,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柳应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借款本金1083.23元,利息及罚息53.46元(暂算至2023年3月20日),之后的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贷款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有权就被告柳应州所有的位于永宁县望远镇兰花花国际公寓A8-I-812号(房产证号为:宁房权证永宁字第20140560)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柳应州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李洁:
本院受理(2023)宁0381民初2775号原告杨晓明与被告李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李洁向原告杨晓明偿还本金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黄新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市支行与被告黄新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381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黄新军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市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罚息自2023年1月15日起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复利自罚息产生之日起以未付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按月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22元,由被告黄新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杨鹏:
原告单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5民初2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杨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单强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8552.6元,共计108552.6元;并以1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单强2023年4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二、杨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单强律师代理费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2元、公告费300元,由杨鹏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西夏区人民法院兴泾镇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