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4执9591号
金志辉、吴泽、宁夏宝贝百分百孕婴童用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田维娟与被执行人金志辉、吴泽、宁夏宝贝百分百孕婴童用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金志辉、吴泽名下位于贺兰县德胜商住区虹桥南街以西天鹅湖小镇167号楼3单元702室房屋产权。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2022)宁0104执9591号执行裁定书,并通知你们于2023年10月1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选取评估机构,逾期未到场,视为放弃选取评估机构权利。并于2023年11月1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领取评估报告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评估报告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对评估报告书无异议。本院将择期在淘宝网或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可在评估价基础上下浮30%,如第一次流拍,第二次拍卖保留价可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基础上下浮20%),对于拍卖相关事宜可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关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罗军:
本院受理原告苗龙龙与被告罗军、银川市金凤区综合执法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苗龙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罗军、银川市金凤区综合执法局赔偿苗龙龙医疗费12533.78元、误工费153757.21元,2020年12月2日起暂算至2023年7月2日(每年59519元,每月4959.91元计算),交通费1034元,复印费281元,2020年12月2日起截至2023年7月2日苗龙龙的各项损失共计167605.9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罗军、银川市金凤区综合执法局承担。该案在诉前调解过程中,苗龙龙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鉴定申请书、司法鉴定风险及事项告知书、人民检察院申诉告知书、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2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巡回法庭举证、质证、选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5执恢238号
刘红锋、张凤、刘会明: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路银学与被执行人刘红锋、张凤、刘会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因你们下落不明,债权人李发明对(2022)宁0105执恢238号之二财产分配方案不服,提出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异议,特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105执恢238号之二《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书》一份,请于2023年10月10日到本院210办公室领取执行异议书。并定于2023年10月13日上午10时到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一楼执行指挥中心参加执行听证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执恢827号
宁夏宏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全江、刘占英、尚花菊、王策、辛丽、刘飞、李玲威:
申请执行人马建荣与被执行人宁夏宏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全江、刘占英、尚花菊、王策、辛丽、刘飞、李玲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4民初85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尚花菊、刘飞共有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森林公园鸣柳岛L岛2号住宅楼2号房(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0020077号)进行评估、拍卖。经两次拍卖,该房产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格3734300元以物抵债。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04执恢82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被执行人尚花菊、刘飞共有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森林公园鸣柳岛L岛2号住宅楼2号房(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0020077号)以3734300元抵顶给申请执行人马建荣,所有权自(2023)宁0104执恢827号之一裁定送达马建荣时起转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吕仁森:
本院受理原告任玉兰、钱桂花、郭巧巧与被告马杰、马升、永宁县李俊镇魏团村村民委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永宁县李俊镇魏团村村民委员会申请追加为你和郭正军为本案被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宁0121民初2889号民事裁定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757499.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