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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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丁永德、柏璐:

原告马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5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丁永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马飞借款81万元;二、驳回马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00元、公告费300元,由丁永德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西夏区人民法院兴泾镇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宁荣东:

本院受理原告于敬敬与被告宁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敬敬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宁荣东立即偿还于敬敬借款5000元;2. 判令诉讼费由宁荣东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5民初3286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中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31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卢先林: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鑫和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先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6719.48元及违约金2015.8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一封信、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告知书、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养老诈骗线索举报的一封信、( 2023)宁0121民初3497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张兵: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鑫和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10438.81元及违约金3131.6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一封信、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告知书、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养老诈骗线索举报的一封信、(2023)宁0121民初3500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3504号

杨庆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与被告杨庆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3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与被告杨庆东于2021年5月7日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于2023年8月11日解除;二、被告杨庆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29000元,支付利息1815.68元,本息共计130815.68元,并以129000元为基数,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支付2023年6月1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杨庆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灵武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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