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伟: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青铜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381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马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宁夏青铜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447.74元,合计5447.74元(2023年4月3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张景寅:
原告青铜峡市永杰工程机械修理部与被告张景寅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81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景寅支付原告青铜峡市永杰工程机械修理部维修费26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0年6月6日起以未付维修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维修费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景寅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焦保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静明与被告焦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5民初2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焦保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静明借款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实际收取51元)公告费300元,由焦保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镇北堡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牛河:
本院受理原告金孝与被告牛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09年1月5日按全国银行业间拆借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为止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民终3261号
何艳霞、李贵祥、马兴忠: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建刚与被上诉人马黑牙、原审被告李贵祥、冲双全、何艳霞、原审第三人马兴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区法庭(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人民巷东段)公开开庭/询问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按缺席审理。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