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民终1323号
宁夏银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银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忠与被上诉人宁夏浩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银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银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民终13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区3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3837号
杨广、马美霞:
本院受理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与被告杨广、马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杨广、马美霞偿还借款本金83876.89元(利息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利息计算方法,暂计算至2023年6月20日);2.判令被告杨广、马美霞偿还在贷款结清前产生的所有利息,直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利息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利息计算方法(逾期部分计算标准以年利率7.5%的1.5倍即为年利率11.25%);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及实现债权的其他所有费用。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丁小平:
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小平、宁夏领越工贸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1.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小平签署的编号为CNZKHP002021386341的《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已于2022年6月6日解除;2.被告丁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5752.76元、逾期利息237.84元,并以欠付租金35752.7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55%支付自2022年6月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3.驳回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31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万春芳:
本院受理原告马保成与被告万春芳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4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解除原告马保成与被告万春芳之间的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万春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何军伟: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夏支行与被告何军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多方查找无法联系到你且无法确定你的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5民初30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何军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夏支行借款本金8720.88元,拖欠利息601.84元、罚息3197.11元(该罚息中包含复利),共计12519.83元;由何军伟支付自2023年2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具体金额以银行出具的中国建设银行贷款对账单为准);二、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夏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元、公告费300元,由何军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1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