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323民初1301号
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池支行与被告海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海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池支行借款本金19399.34元,利息3886.09元,共计23285.43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1月15日,之后的利息按照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池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元,公告费440元,共计919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池支行负担69元,由被告海涛负担85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1294号
牛旺民: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池支行与被告牛旺民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牛旺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池支行借款本金45026.45元,利息10123.2元,共计55149.65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3月15日,之后的利息按照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池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元,公告费440元,共计1770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池支行负担131元,由被告牛旺民负担1639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马浩:
本院受理(2023)宁0381民初308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市支行与被告马浩、马鑫、马芳、吴洪宾、马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马浩偿还原告借款本息102288.22元,其中本金100000元,利息2288.22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7月27日)及支付2023年7月28日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产生的利息(含复利、罚息等,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及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马鑫、马芳、吴洪宾、马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8230号
乔虹: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乔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823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乔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8626.71元,支付利息15843.78元,并以18626.71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3年3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558元,由被告乔虹负担1159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负担39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湖人民法庭20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买占伏: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汉廷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216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喊叫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中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