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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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赵杰: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兵与被告赵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7760号

雷军: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雷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7760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支付理赔款48310.25元及逾期保险6210.14元,并以上述保险理赔款及逾期保险费合计54520.3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8月1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二、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77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7767号

张丽梅: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张丽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7767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张丽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支付理赔款47311.71元及逾期保险5717.42元,并以上述保险理赔款及逾期保险费合计53029.1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9月1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二、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77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3604号

王皓:

原告张嘉乐与被告王皓、唐国文、李宁铁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360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王皓与被告唐国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王皓委托被告唐国文与被告李宁铁签订的《银川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三、被告李宁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将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展览馆小区2-2-602室房屋不动产权登记变更至被告王皓名下。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36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253号

刘慧连:

本院受理的原告袁江豪与被告刘慧连、陈占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二被告支付原告款项170600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至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6702号

刘雁东:

原告孔祥云与被告刘雁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6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雁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孔祥云借款67253.33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刘雁东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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