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公告

(2019)宁0104执1131号

席福艳: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辉与被执行人丁学仁、马素琴、席福艳、丁伟、马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宁0104执113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拍卖被执行人席福艳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西花园路西侧圆梦园11号楼4号营业房【产权证号:宁(2018)西夏区不动产权第0013299号】]。现通知你于2023年10月20日上午9时30到本院执行接待大厅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摇号的方式选取上述房屋的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未到场方放弃挑选评估机构的权利,由到场方单方抽取评估机构,并于2023年11月21日到本院执行接待大厅9号窗口领取上述房屋的评估报告。对该评估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异议权。本院将通过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具体时间以网络拍卖通知为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以上日期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工作日第一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210号

雍华:

原告银川中房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雍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02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雍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银川中房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2016年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及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648.40元、电梯费3540元、自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及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公摊电费182.4元;二、驳回原告银川中房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雍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6127号

吕辉:

原告宁夏联诉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612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吕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联诉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1098元;二、驳回原告宁夏联诉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吕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6463号

徐红永:

赵开勇与被告徐红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6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红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开勇借款9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12%支付90000元自2023年2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徐红永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杨嘉玮、杨嘉兴:

本院受理原告张小军与被告杨嘉玮、杨嘉兴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之间就银川市兴庆区中冶幸福宸5号楼2单元801号房屋的转让行为及签署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2.判令三被告协助原告将银川市兴庆区中冶幸福宸5号楼2单元801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苏东亚:

本院受理的赵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表款161000元,并以161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期间的违约金28384元(计算公式:161000元×5%÷365天×1287天);2.判令被告以161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8月1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期间的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审判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3-09-14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89777.html 1 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