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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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赵雅迪: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超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春萍、赵雅迪、赵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2)宁0106民初16948号民事判决,安春萍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6948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刘国辰、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丁长海诉被告刘国辰、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七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刘国辰、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会杰诉被告刘国辰、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七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刘国辰、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廖彩花诉被告刘国辰、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七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王宁、刘国辰、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东润伟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萍诉被告王宁、刘国辰、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东润伟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七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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