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秀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杨秀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50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吕霞霞:
本院受理原告摆金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吕霞霞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15.4%承担自2018年2月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依法判令由被告马亚虎、吕瑞霞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西吉县人民法院
王向杰:
本院受理原告马永孝与被告王向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422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向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马永孝劳务费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王向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第一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吉县人民法院
李学红、李元春:
原告康宏升与被告李学红、李元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学红、李元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康宏升借款本金540000元,利息504312.7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3月10日),共计1044312.7元,并按照年利率14.6%支付原告自2023年3月10日起至借款本金540000元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二、被告李学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康宏升借款本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7534元,由原告康宏升负担637元,被告李学红、李元春负担6897元。公告费480元,由被告李学红、李元春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刘玉明、刘玮:
本院受理原告郭清瑞与被告刘玉明、刘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14600元(按年利率3.65%计算,自2019年3月19日至2023年3月17日止)后续利息支付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合计1146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