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宁、杨光恩:
本院受理原告马红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24民初113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2023)宁0424民初1131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泾河源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泾源县人民法院
张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恒源兴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5000元,支付利息15471.1元(利息暂按照3.55%计算自2020年8月14日至2023年8月1日止共计1082天),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LPR利率支付自2023年8月2日至款项还清为止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24民初120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六盘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泾源县人民法院
陈志龙: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泾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陈志龙偿还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50000元,利息共计754.14元(暂计算至2023年7月11日,其中期内利息81.01元,逾期利息673.13元),本息合计50754.14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自2023年7月11日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前的全部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及可能发生的公告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24民初115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六盘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泾源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3837号
杨广、马美霞:
本院受理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与被告杨广、马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杨广、马美霞偿还借款本金83876.89元(利息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利息计算方法,暂计算至2023年6月20日);2.判令被告杨广、马美霞偿还在贷款结清前产生的所有利息,直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利息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利息计算方法(逾期部分计算标准以年利率7.5%的1.5倍即为年利率11.25%);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及实现债权的其他所有费用。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1118号
赵建新、刘金明、孙丽丽、赵建明、王付红:
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建新、刘金明、孙丽丽、赵建明、王付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赵建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8000元及利息13921.34元,共计151921.34元;2022年7月25日以后的利息,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刘金明、孙丽丽、赵建明、王付红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刘金明、孙丽丽、赵建明、王付红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建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8元,公告费440元,共计3778元,均由被告赵建新、刘金明、孙丽丽、赵建明、王付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