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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22民初4236号

刘培利:

本院受理原告张爱霞诉被告刘培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0元;2.被告支付借款期间利息80000元;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均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4236号民事裁定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一号法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何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租金52596.18元、违约金10519.23元、律师代理费2500元,如被告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则以被告名下宁A7RK22号奥迪牌车辆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项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本院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4699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天(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丁奎: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景锋与被告丁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47.92元;3.本案诉讼费、差旅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法庭二号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贺兰县人民法院

吕晓楠: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18853.39元,利息3530.19元(以2023年7月19日数据为准),合计222383.58元;2.判决被告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21年10月26日开始至全部借款还清为止的利息、复利及罚息;3.判决原告对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对抵押物处置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决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1497号

马小龙、马小成、马小军、周发土买: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成明、马铁美、王金礼、马占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被告马小龙、周发土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至2023年4月26日的利息23442.66元,之后产生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被告马小成、马小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马小龙、周发土买追偿。案件受理费188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小龙、周发土买、马小成、马小军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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