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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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

本院受理原告马志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归还借原告向银行贷款17300元,并从2023年1月10起每月支付借款的银行利息960元至判决给付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杜富强:

原告固原市原州区凯伦汽车租赁部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214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杜富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固原市原州区凯伦汽车租赁部支付租赁费11000元;二、被告傅文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被告傅文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杜富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杜富强、傅文健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开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虞林杰、贾平:

原告固原鑫筑诚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266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固原鑫筑诚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61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固原鑫筑诚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开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郭丽萍:

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与被告任吉荣、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402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任吉荣、郭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支付代偿金60922.56元及违约金27780.66元;案件受理费2018元,由被告任吉荣、郭丽萍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郭丽萍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马志贵: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固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402民初4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马志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固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9194.45元及截止2023年7月2日的利息3224.57元,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从2023年7月3日起算至该笔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被告马志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开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杭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彦红与被告杭鹏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443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杭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白彦红损失1329.19元;驳回原告白彦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并由被告杭鹏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336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交通事故第一巡回法庭(办公地点: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三楼33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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