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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4民初14179号

张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尹智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2550元,利息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6659号

韩耀省、韩福星: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邓玉琼与被告韩耀省、韩福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6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韩福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邓玉琼借款77000元且被告韩福星按照年息3.55%的利率支付原告邓玉琼自2023年5月8日至本院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被告韩福星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韩福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3132号

马保录: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永红与被告马保录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及设备运输费共计421800元,逾期付款利息42718.38元(以421800元为基数年利率3.85%计算自2020年10月6日至2023年5月10日)及以年利率3.65%计算自2023年5月1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暂合计464518.3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邹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文君与被告杨学伟、邹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779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学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文君偿还借款本金183715元、利息5523.18元,并以借款1837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2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邹兵对被告杨学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邹兵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学伟追偿;三、驳回原告李文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杨学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杨学伟、邹兵负担4385元,原告李文君负担465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陈翠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5842.08元、利息5826.94元,费用6547.16元(该利息及费用暂计至2021年1月11日,此后利息按《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暂合计48216.18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审判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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