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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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323民初2631号

夏清:

本院受理原告贾兆龙诉被告夏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3500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利息以13500元为基数,从2013年元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8月17日,本息合计33542.78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1944号

陈睿鑫:

本院受理原告盐池县瑞牧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睿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羊肉款11345.3元;2.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1400号

张欣芳、李常杰: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欣芳、李常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欣芳、李常杰在继承李陈东遗产范围内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本金49995.8元、利息904.6元、违约金927.22元,共计51827.62元(截至2023年5月11日,之后利息及违约金费用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汪玉宁:

本院受理原告马新勇与被告汪玉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2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汪玉宁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新勇青贮款7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汪玉宁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闽宁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李俊福:

本院受理原告刘兴与被告李俊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俊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兴货款30800元及利息25411.24元;二、驳回原告刘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2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刘兴负担1176元,被告李俊福负担187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李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永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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